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充分激发学院教职工创新活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 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川科规〔2020〕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开展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3. 学院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4.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和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5. 科技研究中心是学院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以下称“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组织与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结题验收、科研绩效考核、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配合学院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耗材等采购及验收入固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

  6. 学院各二级部门是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本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7.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经费支出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分类

  8.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三类。

  9. 纵向科研项目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规划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其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即国家及有关部委、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教育厅和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等直接下达的科研规划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各类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指科技部之外国家各省级行政部门或国家部委等单位,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所批准的资金来自国家计划财政。包括交通运输部各类科研项目、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科研项目,以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三)市厅级项目指科技厅之外各厅级行政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成都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等。

  10.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立项的各类科学研究、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技术改造、市场调查、决策咨询等具有一定研究内容和学术价值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计划形式委托我院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一般性生产制造和培训任务不在此列。

  11. 院级科研项目指由学院自行立项,并由学院科研经费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预研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申报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含)35周岁,且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预研项目原则上从当年学院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通过初审但未获批立项的申报项目中产生,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择优立项,予以培育资助,原则上每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得一次预研项目培育资助。院级科普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按院级项目认定,其申报要求、选题指南和相关表格单列。

  12. 学院作为独立完成单位在校外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性社团申报立项的非横向项目统称为社团项目。为发挥学会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发现、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院对有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项目予以级别认定,并按纵向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获得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性团体直接(不含下级机构)批准立项的社团项目按市(厅)级认定。获得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直接(不含下级机构)批准立项的社团项目按市(厅)级认定。

  13. 科研项目类别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科研经费性质确定,项目级别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正式立项文件、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认定。原则上各级纵向项目应当是项目来源单位直接立项的项目,子项目根据原项目级别和实际情况对应降级认定。国际合作项目的类别和管理按资金来源参照国内同类项目处理。

    被各级政府部门授牌(授权、认定)的院内科研机构、科研平台(如四川现代道路行车安全保障工程技术中心、四川省长大公路隧道(群)运营安全工程实验室、省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等)在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许可前提下,可按批准或授权许可文件要求发布科研项目,有明确级别认定的按文件予以认定。没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许可发布科研项目的,不予科研项目及级别认定。

    纵向科研项目

  14. 申报和立项

    (一)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转发申报信息。

    (二)各二级部门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申报,对本部门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排序汇总,填报《科研项目申报部门汇总表》(附件1),经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一式一份报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

    (三)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申报要求复核后统一报送,对于有限项要求的,如果申报项目超过限项时,科研主管部门将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申报。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技术文件,将立项批文、项目任务书(合同)等原件,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学术诚信承诺书》(附件2)各一式一份送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存档。

    (五)学院教职工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由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在项目来源单位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明确学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立项批复后,校内负责人及时将联合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立项批文或项目任务书(合同)等原件各一式一份送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存档后,此项目方可列入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研究的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15. 项目实施

    (一)为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主研人员、一般参与人员,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团队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学院科研主管理部门报项目立项单位备案。相关调整备案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的依据。相关调整如立项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二)为了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精简过程检查,除立项单位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团队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研项目只需每年12月1日前提交一份《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以及项目计划终止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所属二级部门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项目立项单位提交申请,经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或终止。申请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项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项目立项单位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严格按项目立项单位的处罚决定执行,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可以在征得项目立项单位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并按要求退回相应项目经费。若因项目团队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被立项单位撤项的,按要求退回相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若不能按计划完成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予以撤项,并按要求退回相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和对学校科研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必要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予以审议并启用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16. 结题和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科研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申请表》(附件4),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等结题材料,经所属二级部门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立项单位,由项目立项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和鉴定工作。

    (二)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研究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有关研究成果,均应正式见刊、出版或取得授权,并标注基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未正式见刊、出版或取得授权的,以及未标注基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成果不作为结题成果材料认定。

    (三)在提出结题申请时,凡项目经费下达单位有决算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四)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科研项目档案资料提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登记结题认定并准许发放绩效。

  17. 鉴于纵向科研项目来源的多样性和项目管理的差异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还应遵照项目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本办法项目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项目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

  18. 申报和立项

    (一)拟申报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原则上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完善拟定、审核与订立合同的各项手续,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完成合同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代表签订

    (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研究计划、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办法、验收方式、项目经费及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若涉及知识产权转让,还需单独签署知识产权专门补充协议。

    (四)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横向科研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和《学术诚信承诺书》(附件1)。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即表明横向科研项目正式立项,以签订合同代替立项文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到账经费认领手续,并将财务开具的到账经费确认单原件、项目合同原件和签署的《横向科研项目责任承诺书》《学术诚信承诺书》一式一份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横向项目立项登记和编号。

  19. 项目实施

    (一)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项目组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展研究工作,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确保研究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应根据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的变更,项目责任人须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书面协议,并将签订后的变更协议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院所有,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允许赋予项目成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0. 横向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一)横向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委托单位验收,由委托单位出具横向项目结题验收意见。学院不再另行组织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

    (二)通过结题验收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科研项目档案资料提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登记结题认定。

  21. 横向项目如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2. 项目委托(合作)方与项目组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院级科研项目

  23. 申报和立项

    (一)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学院科技创新研究计划,征集指南,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选题指南,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预研项目仍然需要按照院级科研项目规定申报、接受评审。院级科研项目突出成果导向,原则上研究目标应实现新产品研发及应用,或研究成果得到应用推广,或研究成果实现成果转化,或研究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项目申报人需为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含在编和编外聘用人员)。我院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和在校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研究,但不能作为院级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应为4-6人。鼓励跨部门、跨单位组建研究团队进行申报,但校内成员(含我院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和在校学生)不能少于80%。每人每年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项目;有在研纵向项目或院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院级项目;有违反规定不能参与申报科研项目的,不得申报和参与申报院级项目。申报人已经主持过预研项目的,不能再申报预研项目。

    (三)申报人通过学院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6),网上提交成功后,按照学院申报通知要求打印纸质材料交所属二级部门审核。本部门报的项目,二级部门审核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申报项目的现实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可行性等予以评估,签署意见。二级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凡是二级部门不签署具体技术、业务意见的项目,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项目常规立项评审程序如下: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受理各二级部门的项目申报,申报截止后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送专家通讯评审(初评);通讯评审通过的项目,参加会议评审;会议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并于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签章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下发立项通知文件。

    (五)属于突发性、时效性强、事关大局、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以及根据学院高层次人才相关管理办法,对引培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予以科研立项支持的,可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启动非常规立项程序,用指令性方式安排研究项目。程序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经专家评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下发立项通知文件

    (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院下发的立项通知填报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7,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相关检查。

  24. 项目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计划任务书要求,遵守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工作。

    (二)项目所属二级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的,如负责人调离原学院等,可以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部门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如无合适人员承担,予以撤项,剩余科研经费由学院收回。

    (五)院级项目的重点项目和预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若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需在研究期限内填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附件8),经所在二级部门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期到期后仍不能结题的,予以撤项,并追回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若不能按计划完成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予以撤项,并追回所有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25. 结题和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确认研究目标达成后,经所属二级部门审核后,根据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结题要求申请结题。预研项目申请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并依托该项目研究基础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二)院级项目常规结题验收程序如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二级部门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申请表》(附件4)、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产品、专利、论文、著作、报告等)、成果应用证明、成果转化证明等资料;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通过后,办理《科研项目验收证书》(附件9)。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验收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

    (三)第一次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院级项目,整改后再按结题验收程序申请结题,第二次结题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收回剩余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四)院级项目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项目编号:×××××××)研究成果。未标注学院信息、项目信息,未正式出版成果均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研究成果依据。在增刊、会刊、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论文成果依据。

    (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科研项目档案资料提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登记结题认定并准许发放绩效。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26. 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配套、预算、使用、报支、决算等按照科研项目立项单位相应管理办法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管理

  27.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过程中的重要资料需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包含以下纸质、电子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件,研究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实验、分析、测试记录数据及图片等)、相关执行报告及项目变更文件,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究报告、结题证书或结题通过文件等。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技术资料、结题证书等)进行整理,在结题两个月内(以结题证书或结题批文日期为准)将全套资料提交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进行预归档。科技研究中心根据学院档案管理安排,每年将预归档的科技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28. 成果的一般形式为硬件和软件,评价方式为验收、鉴定(评审)和奖励。学院教职员工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权属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非职务发明及另有协议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不得私自对外泄漏科技成果秘密,不得私自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29. 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原则上应当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拟登记科技成果应按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求报送技术文件和材料,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30.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科研成果以各种形式实施转化,实现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31. 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对属于秘密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及成果实行专门管理,管理部门与相关人员共同担负保密责任。

     附则

  32.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川交职院函办[2013]285号)、《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川交职院发〔2017〕277号)同时废止。

  33.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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