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31 点击数:


第一章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释放创新活力,充分调动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3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2号)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院内科研经费,院内科研经费包括院级科普项目经费。

  2.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3. 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合理规划、提升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纵向和院内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批复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协议)制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学院统筹监管、责任到人。

  2. 管理职责:

    (一)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科研项目监督管理;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责任。

    (二)学院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设置科研会计岗位,负责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协议)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科研项目所需物资、仪器、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工作;负责学院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对相关资产的核查、登记、统计、评估和处置工作;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四)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监察审计,承担相应的监察审计责任。

    (五)二级部门(指学院各内设机构,下同)是本部门科研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科研物资材料等的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项目除涉密信息外的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本部门公开;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协议)执行,接受项目发布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组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发放。

    (七)在简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同时,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等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联合督查小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3. 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学院签署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申请学院奖励和享受学院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研经费资助及配套

  1. 学院财务主管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和经费性质确定项目经费类别,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财务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费类别,以及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或合作协议等进行项目登记,财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单独核算。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共同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本。

  2.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经费的项目,学院依据项目级别、类别、参与形式等按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获得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立项的项目,学院按照项目类别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及配套金额如表1、表2所示。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级别

类别

参与形式

一般项目配套比例(到账经费:配套经费)

配套上限(万)

国家级

自然科学

主持

1:1

10

社会科学

主持

1:1

5

自然科学

主研

1:0.5

5

社会科学

主研

1:0.5

2.5

省部级

自然科学

主持

1:1

6

社会科学

主持

1:1

3

自然科学

主研

1:0.5

3

社会科学

主研

1:0.5

1.5

市厅级

自然科学

主持

1:1

4.5

社会科学

主持

1:1

2.5

自然科学

主研

1:0.5

2.5

社会科学

主研

1:0.5

1.5

说明:表中配套比例为一般项目配套比例,重点项目在同类同级别一般项目配套经费基础上提高20%进行配套,但不超过配套上限额度。主研配套按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分别按60%、40%、30%、20%执行,排名第五以后的原则上不予配套。我院多名科研人员参与同一项目的,按排名最前的比例配套。自筹项目、社会团体项目、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凡主持立项的纵向项目获批项目经费加上学院配套经费小于院级同类项目资助经费的,按院级同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含外来经费)予以配套。

2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级别

类别

参与形式

资助经费(万)

院级

自然科学

重点项目

主持

3

一般项目

主持

2.1

青年项目

主持

1.8

社会科学

重点项目

主持

1.5

一般项目

主持

1

青年项目

主持

0.8

自然科学

预研

主持

3

社会科学

主持

1.5

科普项目

科普软件开发

主持

3

科普互动体验产品开发

主持

3

科普微视频创作

主持

3

科普图书创作

主持

3

说明:院内思政专项项目按社会科学类项目单列管理,其资助经费在学院思政工作年度专项经费中列支,经费支出须符合本办法和思政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1. 经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该成果由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资助”字样。

  2. 配套与资助经费的确定程序为: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给予配套或资助,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给予配套或资助。

  3. 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执行年限进行资助或配套科研经费。资助及配套经费的使用年限与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致,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科研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当年资助及配套经费原则上不予结转,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当年资助或配套经费结转到一下年执行的,须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结转。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1.  科研经费预算或项目合同(协议)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合理、真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2.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一)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1)主管部门有管理规定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编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编制,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应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及《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2号)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编制等)。

    2)主管部门没有管理规定的国家级常设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编制。主管部门没有管理规定的地方政府常设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参照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3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2号)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编制。

    3)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签订时,书面确认了经费预算的纵向项目经费,按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执行;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签订时,未书面确认经费预算而需重新编制经费预算的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报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4)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编制使用,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编制使用;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直接费用中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照单列薪酬制度,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不受学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得用于学院内部分配的其他项目,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学院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二)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横向项目的经费预算必须作为项目合同(协议)附件列入合同中,作为财务报销依据。横向项目经费用于项目成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纳入学院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横向项目管理费预算按该项目到账经费的5%编制,由学院纳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中统筹使用。

    (三)院级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院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时,项目直接经费预算只需项目负责人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劳务费三个大类编制,报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项目间接经费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其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直接费用中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院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照单列薪酬制度,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不受学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得用于学院内部分配的其他项目,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学院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3.  科研经费预算的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由订立合同(协议)的双方协商订立经费调整预算表,并作为合同(协议)的补充协议列入原合同中。

    (三)院级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在不增加设备费、劳务费和间接经费的情况下,其它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使用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1. 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其中业务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故障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试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临时到常驻地(温江区)以外地区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相关标准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审查、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相关标准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数据购买和调查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由学院财务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具体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发放标准:每项每人每月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人员实际贡献大小确定。

    2.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1.管理费:是指学院统筹用于组织学院的项目调研、项目论证、项目申报、专家咨询等相关活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及相关辅助服务人员的项目研究、服务补助支出。

      纵向项目、院级项目正常结题,间接经费中预算的绩效支出在结题后按照100%发放;凡延期一次结题的,项目结题后绩效按照70%发放;延期超过一次的,项目结题后不发放绩效,其结余的绩效纳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中统筹使用。

  2.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横向科研经费中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协议)和预算约定使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每个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算约定不超过总经费的20%且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科研业务接待费。科研业务接待费按学院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二)管理费用由学院按照5%进行收取,纳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学院在提供条件保障和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绩效奖励发放,纳入学院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3.  科研经费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严禁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严禁国家明确禁止的消费项目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禁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严禁非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组报销费用。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4.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组取得原始票据以后,按照要求整理报销凭据并填写经费本,走报销流程签批。考虑到科研项目周期性的特性,需在三个月之内到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列报。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由经办人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销,但最迟不得晚于票据出具日期的次年12月15日。如因跨期不能报销造成损失,概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二)报销流程:采购类报销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审批报销,其他费用及项目支出按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等要求审批报销。办法中“资金所在部门负责人”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

    (三)有科研设备购置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建账手续。

  5.  外拨经费的审核

    (一)外拨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执行以及结余经费使用过程中,所涉及到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受委托对象不能是个人。外拨经费分为科研合作费(以下简称合作费)和科研协作费(以下简称协作费)。合作费是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中有明确合作单位和金额的外拨经费。协作费是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受委托单位的外拨经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任务书或合同(协议)执行。合作费外拨按照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约定办理。协作费外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外委技术合同后办理。外委技术合同需内容合法、格式规范、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权利义务清晰、并明确计划安排及拨款方式等。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执行及验收等工作。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外委单位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检。外委技术合同如需变更时,应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并与外委单位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外委技术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项目结题验收依据。

    (二)外拨经费的支付,由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或外委技术合同中相关约定拨付,原则上拨付方式为对公转款。

    (三)院级科研项目以及由学院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外拨。

  6.  院级科研项目超期不结题且未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学院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所有科研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1.  科研项目结转经费(含学院配套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纵向科研项目的学院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结转,项目在研期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结转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结转到下一年按规定继续使用。

  2. 项目结余经费(含学院配套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者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一)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凡纵向项目因故被终止执行的结余经费,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经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原渠道退回。凡纵向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立项单位对结余经费使用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立项单位对结余经费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纳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中统筹使用。

    (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在项目结题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项目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证明材料(结题证书)和发放项目研究奖励的课题组成员名单及分配金额,按报销流程发放,并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

    (三)院级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在项目结题后,院级项目结余经费需在结题当年使用完毕,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学院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

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非定制软件)、材料类物资(耗材试剂备件等)、测试化验加工及科研工作开展涉及的相关服务的采购(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采购”),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可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科研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科研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采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对于符合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学院自主采购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临时小额零星采购可由项目负责人择优选择供应商即行实施。

  1.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号)等文件要求,对于重大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采购实施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方案经采购办审核,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研项目采购经保密办审核认定后可不执行本章规定。用于科研且提交科研承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非科研项目经费,采购活动可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章

  1.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合同(协议)有经费管理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2.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川交职院发〔2017〕193号)同时废止。2022年7月1日以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仍适用原管理办法;在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管理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

  3.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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