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 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对象和范围
1.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教职工,各类科研成果须署名“四川交通 职业技术学院”或署名由学院组织申报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如四 川现代道路行车安全保障工程技术中心、四川省长大公路隧道(群) 运营安全工程实验室、省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等),且符合本办法,学 院排名第一按照本奖励标准执行,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及以 后的,分别参照本奖励标准的 60%、40%、30%、20%执行,排名 第十名以后的成果原则上不奖励。
2.奖励成果登记及奖励时间:科研成果登记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 登记时间为上年 12 月 1 日到当年 11 月 30 日,登记的成果取得时间 原则上为上年 12 月 1 日到当年 11 月 30 日。登记要求通过学院科研 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供与成果相应的资料至科技研究中心进行查验。 学院科研奖励原则上按自然年度次年执行,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成 果不予奖励。
3.奖励范围:政府性的科技(哲社)成果和教学成果、高水平科 研(技术创新、科普)平台申报、纵向科研(科普)到账经费、获得 专利、工法、技术标准(规范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等。如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标准核定奖 励,不重复计发。成果奖金由成果负责人根据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 分配。
第三条
科研奖励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政府性的科技(哲社)成果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励
第六条 科研(技术创新、科普)平台申报奖励 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科研(技术创新、 科普)平台,根据申报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申报牵头部门负责 分配。如果相关申报工作已列入学院当年重大项目成果奖励清单的, 按该奖励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纵向科研(科普)项目(不含高职研究中心项目)外来 到账经费奖励:项目如期结题验收后,按照该项目到账经费的 5%给 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专利及工法奖励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 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文件精神,将 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 励。
第九条
获得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对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 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科普)管理先进奖励
第十二条 先进科技(科普)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兼职科研奖励 从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按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放基础绩 效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兼职从事科研工作,按照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 奖励(分值计算方式参照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相关计分办法)。工 作量达到下表分值的,按表中年津贴奖励,未达到分值的,按照得分 等比例折算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 师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科普)竞赛的奖励标准和工作量计算参 照学院技能竞赛有关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 异议、违纪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 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均可以实名方式向学院科 技研究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 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 研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视情节轻重 报学院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对该奖励申领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理,三 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奖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七条
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 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对当事部门和部门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 理,同时取消该部门当年科研工作一切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是获得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学院优先推荐申报上 级和社会各界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 绩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川交职院发〔2017〕25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