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全院师生参与科普, 积聚力量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四川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 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科普基地是展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与发展实践的 重要场所,应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交通运输科技知识普及、宣传交通 运输发展和现代化交通理念及先进交通文化为主要任务,并在开展社 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科技活动周、 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科普基地 要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每年除了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外,还应积极 开展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普活动任务。
第四条
学院成立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副院长担 任组长,各科普站所属二级部门负责人、科技研究中心、组织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宣传统战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 小组下设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设在科技 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科技研究中心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各科普站负责人,基地办公室设置 1 个科普干事岗位,负责科普基地日常 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是学院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科 普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科普基地相关业务指导、对外科普地申报 组织、科普基地运行监督管理、科普项目管理等工作。学院各二级部 门负责本部门科普基地的申报、建设、运行管理、科普作品开发、科 普活动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普基地申报及评审、日常运行管 理等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受理科普基地申报、推荐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有关 工作; (二)组织开展科普基地评估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承办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 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各类科普活动的开展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 1 年开展鲜明科普特色、主题内容明确、展现形式多样 的科普活动 5 次以上,年对外开放 30 天以上,年参观人数 300 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平台及技术手段(展馆面积原则上应在 300 ㎡以上)。 (三)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其中科普专职 人员不少于 1 名,兼职人员不少于 1 名。 (四)科普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及目标。 (五)配有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六)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 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七)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网站、微 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之一。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结合本部门 的优势条件,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面向公众开展常 态化科普活动或开展主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开展专、兼职 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凡符合前 述条件的二级部门均可自愿申报。原则上每个二级部门只认定院级科普基地 1 个,已有被认定为院级科普基地的二级部门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部门填写《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普基 地申报表》(附件 1),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报送基地办 公室。 (三)评审。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申报 部门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报材 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及命名建议后,提请学院院 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评审结果需在学院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有异议 者,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 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命名。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部门,由学院 命名并认定为院级科普基地,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 能力。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中国航海日及交通运输行业 重大活动等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科普活动。积 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向基地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 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学院将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发展建设,并优先推荐申 报各类科普项目及奖励,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申报成都市科 普基地、四川省科普基地、国家级科普基地等。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相 关政策和学院实训基地建设,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加强宣传和 推介,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院级各科普基地参与各级科普竞赛的管理及工作量 核算和奖励标准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践技能竞赛管理 办法》(川交职院发〔2019〕229 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 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破坏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科普基地,学院将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拓展学院科普基地服务功能。 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依托科普基地规范拓展研学等社会服 务功能。依托科普基地开展社会服务的管理按照学院社会服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8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