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
警示教育汇编
目 录
一、国家最新科研诚信政策文件
二、四川省最新科研诚信建设文件精神
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四、2024年教育部公布的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五、2025年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科技研究处编制
一、国家最新科研诚信政策文件
近年来,我国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国家级政策文件,旨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规范科研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以下是关于科研诚信的最新国家级文件及相关政策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通过,2025年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规定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位授予单位可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2024年7月发布)
主要内容: 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申报人、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2024年11月发布,2025年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行
(四)《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2024年9月发布)
主要内容:由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旨在防止滥用AI技术伪造数据或生成欺骗性论文。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发布,持续影响至今)**
主要内容: 提出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零容忍”原则。建立终身追责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六)《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主要内容:规范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明确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行为的判定标准。
(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
主要内容:规定对科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环节。
(八)《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2024年4月发布)
主要内容:细化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强化高校主体责任。
(九)《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2025年起实施)
主要内容:要求科研单位每年提交科研诚信建设情况报告,未提交的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这些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框架,覆盖了科研活动的全流程,并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未来,科研诚信建设仍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以保障我国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
二、四川省最新科研诚信建设文件精神
四川省近年来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以规范科研行为、加强学术监督。以下是四川省最新出台的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及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2025年1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定义,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等10类行为。新增了3种失信行为:违反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谋取利益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规定了调查处理流程,包括举报受理、调查(行政调查+学术评议)、处理决定等。强调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如取消专家称号、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等。
(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11月施行,持续有效)
主要内容:将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一般失信行为包括项目逾期未验收、评审专家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造假、套取科研经费等。失信记录将影响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评审等,严重失信者可能被永久限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年发布)主要内容:提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禁止的行为包括论文代写、数据造假、骗取科研项目等。惩戒措施包括撤销学位、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等。
(四)自贡市、宜宾市、巴州区等地配套政策
自贡市:实行科技项目“痕迹化”管理,全程网上留痕,并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宜宾市:实施科研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单位永久禁止申报科技项目。
巴州区:建立科研“红黑名单”,对诚信单位优先支持,对失信单位限制申报。
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体系,强调“零容忍”原则,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联合惩戒等方式强化执行力度。
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川交职院发〔2017〕28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建立健全学术道德 规范与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 意见》《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 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 以及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 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严谨治学、公平竞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学术规范。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 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 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地等 方面的虚假信息。
(三)要忠实于观察、记录研究中获得的原始数据,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拼凑引用资料、研究结果或者实验 数据;在研究结束后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以便备查。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 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 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七条 学术引用与引文规范:
“引用”在科学研究中,是指以抄录或转述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供自己著作参证、注释或评论之用,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成果。
(一)学术论著应适当引用引文。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 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 人的利益。
(二)引用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 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 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 刊物、时间、卷次、起止页码。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 外文文献。
4、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印证 率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 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八条 学术成果发表规范:
学术论著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 知识成果,不得由他人代写学术论著。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姓名及单位。
1、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未 参与研究或作品写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作品里署名。
2、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 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第一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 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 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 “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 个刊物、出版社,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 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 人或机构致谢。
第九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审、验收和奖励等学术评价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
(二)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相关 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 准确,慎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 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 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 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 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 行人身攻击。
(二)学术批评要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坚持“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术发展。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全院教职工、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 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将完全相同或者经过改头换面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学术论 文多次投稿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八)不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学 术成果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九)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 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将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十)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 果或事项。
(十一)虚报学术经历。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伪造或篡改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十二)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 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三)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 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专门机构,一般 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学者、专
家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其成员由各学系(部)、处(室)推荐 选举。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成员若干。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教育研究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对学术 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每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退休、离开学 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委员会可提出替补申请,报替补委员的资格和 聘任程序按第十二、十三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投票 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决定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 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 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 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收到举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 查,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确定受理的举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成人数不 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 报人的陈述,展开相应调查。调查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在质证环节后形 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签字后提交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院学术 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被调查行为如果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或邀请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完成最终 的事实认定,形成书面结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 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 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涉及人员对所有调查过程及相关资料均应保 密,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学院,由学院党委和 行政按照国家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学院管理权限及本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作出处理决 定,处理后向上级管理部门及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 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如 果是党员干部还应根据相关的党纪党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 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 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1、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它资格;
3、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 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 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通过一 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 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 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 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 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学院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学 院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四、2024年教育部公布的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一)高校教师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1. 北京某高校教师张某论文抄袭案
行为:在多篇已发表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行为。
处理:撤销其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
(来源:教育部2024年1月通报)
2. 上海某高职院校教师李某"论文买卖"案
行为:通过中介机构购买论文用于职称评定。
处理:撤销已获职称,解除聘用合同,列入学术失信名单。
(来源:教育部2024年3月科研诚信案件通报)
3. 广东某高校团队数据造假案
行为:在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中伪造实验数据。
处理:撤销项目立项,追回经费,团队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来源:教育部2024年第二季度学术不端通报)
(二)科研项目相关不端行为案例
1.西南某高职院校科研经费违规案
行为:虚构科研项目支出套取经费。
处理:追回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来源:教育部2024年6月科研经费专项检查通报)
2. 华中某高校重复申报项目案
行为:同一研究成果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科研项目。
处理:撤销所有相关项目,追回经费,5年内限制申报资格。
(来源:教育部2024年第二季度通报)
(三)其他典型学术不端行为
1.某高职院校教师篡改学生成绩案
行为:在科研项目结题评审中篡改学生实验数据。
处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3年评优评先资格。
(来源:教育部2024年7月师德师风通报)
2.东北某高校署名不当案
行为:未参与研究者挂名,侵占学生研究成果。
处理:撤销相关论文,取消职称晋升资格2年。
(来源:教育部2024年第三季度通报)
处理特点分析:
1. 处理力度加大:多数案例涉及职称撤销、资格限制等严厉处罚 ;
2. 追责范围扩展:除直接责任人外,对导师、项目负责人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
3. 公开透明度提高:典型案例通过教育部官网定期集中通报;
4. 高职院校占比上升:2024年通报案例中高职院校占比达35%,较往年明显提高。
五、2025年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一)高校教师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1. 内蒙古民族大学医学院原院长魏成喜买卖实验数据案
行为:买卖实验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并以购买生物试剂名义报销购买数据的费用。
处理:撤销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资金,永久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所在学校被通报批评。
2. 西部某高校建筑学院教师某某某学术不端案
行为:论文存在剽窃、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处理: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教授任职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内限制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等资格;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
3. 深圳大学李潇抄袭基金申请书案
行为: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用于本人申请。
处理:撤销2023年基金项目申请,取消3年申请资格,通报批评。
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论文代投案
行为:通过中介公司代投论文,因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被撤稿。
处理:降低岗位等级,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追回科研奖励。
(二)学生学术不端典型案例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雷某某、卢某某购买代码完成毕业设计案
行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代码用于毕业论文实验。
处理:留校察看一年,取消卢某某研究生推免资格。
2. 某高校研究生论文AI检测不合格案(2025年新规)
行为:查重率仅5%,但因"思想原创性不足"被判定学术不端。
背景:教育部新推AI检测系统,扩展至逻辑自洽性、观点创新性等维度。
(三)学术管理相关不端行为
1.北京建筑大学季节干扰基金评审案
行为:组织收集评审专家信息并联系请托。
处理:取消3年项目申请资格、5年评审资格,通报批评。
(四)其他严重学术失信行为
1.某985高校医学院教授团队数据造假案
行为:12篇论文数据造假。
处理:涉事教授被停职调查。(教育部2025年自查行动中曝光)
2.中科院某研究所篡改实验图片案
行为:系统性篡改图片致15篇论文被批量撤稿。
处理:课题组面临解散。(教育部2025年抽查发现)
(五)2025年学术不端治理新动向
检测技术升级:AI系统开始检测"思想原创性",查重率低但逻辑雷同也可能被判定不合格。
惩处力度加大:如魏成喜案"永久取消申报资格",体现"一次不忠,终生不用"原则。
溯及既往:教育部自查要求核查2019年以来论文,即使涉事者已离职仍追责。
注:以上案例均来自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官方通报,部分隐去个人信息以符合隐私保护要求。
2025年6月